上海市工商局发布并实施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》,针对创新创业型初创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过于繁杂等问题,工商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实施实质性认定审查,允许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,通过各种变通方式申办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,放松政府对于企业自主经营的管制。
《办法》实施负面清单监管,只有两种情况下,登记机关才需要对涉及股东、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:
一是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股东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涉嫌虚假,
二是公司股东、法定代表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前反映申请人提交材料涉嫌虚假。
其余情况下,办理公司设立或股东、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,申请人一般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如果不能提交原件,提交复印件,并附有公证文书或律师见证意见即可。